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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多部门联合监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2:52:19 阅读: 来源:法兰盘厂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既具有跨部门、跨区域经营的特点,同时随着平台的进一步演化,还可能存在跨业务领域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以多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例如美国将P2P借贷平台Prosper上贷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证券投资,该平台接受SEC的监管;日本通过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产品交易法》,将监管范围覆盖到所有的金融产品,避免了对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真空。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建议实行机构监管基础上的功能监管来应对这一趋势。

即在按机构类别来归属监管权力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所开展的具体业务的不同对某类或某些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这就更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调配合。因而,建议在明确牵头部门的基础上,设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协调机构,就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企业日常运营监管与现场检查、跨部门风险预防等问题展开合作。

监管应随平台模式不同实施分类监管。日本在1915年通过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就是基于ROSCAS的商业化倾向,而对其提出了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除了对各类平台实施统一的基本信息披露及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外,对于第一种模式,监管的重点在于信息审核过程符合程序、信息披露完整、真实;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由于平台具有债权承诺的性质,使其在形式与职能上逐渐与银行接近。

因此,应该参照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平台的准入资格、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实行更严格的要求,监管重点在于该类平台自身的资本金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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